民法第1052條規定,訴請離婚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其他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原因
如果對方在法庭上「說謊演戲」欺騙法官,離婚訴訟結果可能會隨著上訴不斷改變,光是離婚官司可能就要打10幾年,更不用談其他的監護權與財產問題。
所以,除了符合法條規定,客觀或現實層面來蒐證是必要的,避免花了那麼多時間和金錢,卻還是離不了婚。